首页 - 商标注册

国际商标注册

[ 时间:2024-09-06 09:54:11 ]
  申请人到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一般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际注册。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具有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有真实有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籍。非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的民,若在我有其合资或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际注册申请。 而香港和澳门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现在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启动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家是纯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家是纯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致;商标应与内注册的商标完相同,包括颜色完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 、符合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六条之 1 、 2 、 3 或其中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 、国际注册的有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