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并能够影响到该商标权能否确立。申请人如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被驳回,但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提出复审申请,这就是商标驳回复审。当然,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商标驳回复审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需在收到《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如需延期,需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书中的复审理由要填写充分。
2.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商标图样10张、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时限)、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3.申请人需在后期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逾期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
4.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改动。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一经送达,经审查合格的,将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如未满足要求,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拒绝复审申请,并解释原因。
2.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若超期未补正,则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所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