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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 时间:2024-10-17 15:05:53 ]
  《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需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如相关人员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也就是商标异议。

  如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时,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答辩来驳回商标异议。下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一下商标异议答辩要求、流程、方法等相关信息。


  一、商标异议答辩的基本要求

  商标异议答辩需有被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进行操作,被异议人必须自收到商标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材料,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在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通知双方。


  二、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注明异议商标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编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异议理由等信息。如果被认定与该异议人注册的商标是同一或相似的商标,则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也应当填写。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会将相关文书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如超期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做出裁定:商标局会综合异议人、被异议人双方的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三、商标异议答辩的方式

  多数情况下我们建议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帮助其分析被异议的原因以及应对办法,制定合理的异议答辩策略。这样可以使异议答辩证据准备的更加充分,增加异议答辩成功的机率,节省企业的人力物力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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